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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4-48981 | 成文日期:2024-11-08 |
發文機關:平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4-11-08 |
發文字號: | 主題詞: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平順縣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平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順縣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
為持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妥善解決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辦發〔2023〕52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做好林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24〕30號)、《長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長治市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長自然資發〔2024〕1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和深化集體林權制 度改革要求,認真學習踐行“千萬工程”經驗和“浦江經驗”,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穩妥有序化解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系統優化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機制,有效保障集體林地“三權分置”,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依法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以信息化促標準化,以標準化促規范化,以規范化促便利化,不斷提升林權登記便利度和群眾辦事滿意度,為推進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供堅實產權保障。
以支持林業產業發展為抓手,以規范林權確權登記為核心,夯實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基礎,厘清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匯交,基本完成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連續穩定。堅持法治思維和底線思維,準確把握不同時期林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尊重歷史、立足現實、實事求是,妥善處理原林權證與不動產權證的關系,原依法頒發的林權證書繼續有效、不變不換,保持林權登記成果連續穩定。積極有序化解存量、防止產生增量,嚴禁將違法行為通過登記合法化,避免將歷史遺留問題帶入新增登記中。
(二)統籌推進,做好銜接。嚴格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其他權利類型做好銜接,避免權屬重疊、地類交叉。堅持以用促建,依合同登記、依審批登記,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延包、退耕還林等工作做好銜接,強化成果應用,服務重點改革,滿足群眾需求。
(三)分步實施,穩妥有序。堅持“資源資產不流失、群眾利益不受損、爭議矛盾不擴大”,試點探索、示范引領,因地制宜、 分類施策,先易后難、急用先行,堅持權責統一、屬地處理、分級解決,成熟一批、化解一批、登記一批,穩步妥善化解林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權利主體合法權益,避免激化矛盾。
(四)強化協同,便民高效。堅持服務導向,圍繞高效辦好林權登記一件事,強化部門配合和信息共享,統一標準要求,做好工作銜接,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持續完善服務舉措。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科學合理確定工作方法,尊重基層首創,降低工作成本,提升工作質效。
三、主要任務
(一) 穩妥有序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在林權存量登記數據整合的基礎上,認真貫徹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按照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有關要求,加快構建自然資源、林草部門鄉(鎮) 人民政府依職責分工負責,基層組織和相關權利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以及村干部和“老場長、老支書、老會計”等 “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精準施策,分層級和類型,依法依規、穩妥有序處置林權歷史遺留問題。
1.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在數據整合的基礎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同國有林地使用權單位,對所轄原有確權登記情況進行全面核實, 摸清工作底數,形成問題臺賬。
2.梳理分類,明確路徑。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地使用權單位、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對問題臺賬進行梳理分類,依據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相關文件要求, 研究出臺解決路徑和方法。
3.精準施策,有效化解。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認真抓好《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清理規范林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辦發〔2023〕52 號)文件的落實。對于存在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調查成果不完善、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的,按登記規范及有關文件要求,開展或補充開展地籍調查,完善相關手續和材料,在確保權屬無爭議的前提下依申請確權登記。對于登記程序存在瑕疵但登記結果無誤,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結果無異議的,可以不再補充開展指界、公告等程序。 對于地類重疊的,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 號)等有關政策精神,明確重疊地塊地類后,再予以變更登記。對于有權屬爭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相關權利人通過協商、調處、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權屬糾紛問題后,再依申請辦理確權登記。涉及調整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范圍的,應當經有權審批機關同意后,再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優化林權地籍調查方式
林權合同簽訂前,自然資源局和林業局、各鄉(鎮)、村組基層組織、權利主體聯合開展地籍調查。自然資源局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對權屬、地類等關鍵信息提前介入審核,協助林業局做好合同管理,將不動產單元代碼記載于承包合同;切實發揮不動產單元代碼唯一性、確定性統籌作用,探索將不動產單元代碼應用于林地管理全生命周期,實現“一碼管林”。要優化林權地籍調查形式和內容,圍繞滿足林業管理和林權登記開展地籍調查,實現調查成果共享共用,不搞重復調查。要結合當地實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以內業為主開展地籍調查。開展集體林權首次登記,原集體林權成果不完善確需開展補充調查的,可通過購買服務或組織專業隊伍開展作業,申請整宗林地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林權界址界線未發生變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 地籍調查成果。其他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開展地籍調查的,不得指定調查機構作業。
(三)規范高效辦理林權類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將林權登記業務納入“一窗受理”, 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的權利類型, 加快升級完善不動產登記業務系統,優化登記流程、統一材料要件、壓縮登記時限。最大化限度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以林權存量數據整合成果為基礎,規范辦理林權登記業務。對于已辦理原 林權登記,申請頒證、換證或辦理轉移、抵押等后續登記業務的, 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審核,符合不動產登記要求的要及時辦理,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或出具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強制要求先換證再辦理抵押登記。經審核存在權力交叉重疊、權屬不清、地類重疊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情形,要會同林業部門和權利主體進行調查核實,待問題解決后,根據重新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相應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等,及時辦理登記,確保成熟一宗、辦理一宗、理順一宗,保障林權登記質量,登記數據及時匯交。
四、職責分工
(一)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并由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對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申請進行受理、審核、登簿、頒發證書。
(二) 林業部門負責指導鄉(鎮)集體林地、林權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調處權屬糾紛;協同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三)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集體林權類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 理,權利人申請登記的,應到林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首先對林權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其合法有效,再開展林權權籍調查,對原申請材料中記載面積與附圖“圖數不符”或者記載面積與四至范圍不符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權利人對于申請登記的林權類要件進行外業踏查、林權地籍調查、組件、界線核實、合同審核,合同內要明確林權申請人發證后的權利義務,并給出登記意見。申請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涉及國有林場的,由縣林業局出具意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將林權確權登記有關工作納入專項督導檢查范疇,強化業務指導,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建立縣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鄉(鎮)、村組等基層組織深度參與的協調議事機制,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各項工作落實落地落細。
(二)落實工作保障。自然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和各鄉(鎮)確定專人負責,按職責分工全力做好存量數據整合、歷史遺留問題瓦解和林權地籍調查業務系統升級改造等相關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要強化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全面準確宣傳林權類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意義與服務舉措,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凝聚工作合力。強化示范引領,積極鼓勵支持產業大戶流轉抵押林權,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拓寬林農增收渠道,凸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