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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4-00028 | 成文日期:2023-11-27 |
發文機關:平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3-11-27 |
發文字號:平政辦規〔2023〕1號 | 主題詞: |
原文鏈接:平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平順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醫療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中的重要作用,落實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2〕74號)、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民規發〔2023〕5號)精神,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61號)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順縣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平政辦發〔2023〕1號)精神,平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平順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予以政策解讀。
一、《辦法》的工作目標
我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保障時限、范圍、救助流程和待遇標準等工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了保障的城鄉居民享受醫療救助對象、救助對象、范圍及待遇標準、保障時限、辦理流程。
《辦法》保障的醫療救助對象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救助方式是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原則上依申請實施救助。救助標準:起付線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救助限額4萬元。
為確保政策過渡期間居民的待遇不受影響,縣民政局要做好2023年以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的認定工作。人員類別的認定中,經民政部門已納入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保障的不再重復認定,經鄉村振興部門識別的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保障的不再重復認定,認定之日之前的醫療費用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給予救助,之后的費用按相對應的人員類別給予救助。
三、《辦法》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醫保部門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檔案管理。縣醫保、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監督。